国务院有关部分,各省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立厅,直辖市建委(建立交通委),新疆消费建立兵团建立局,总后基建营房部,有关协会:
凭据《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79号)和《实行工程建立强迫性尺度监视划定》(建立部令第81号),我部会同水利部构造有关单元对2004年版《工程建立尺度强迫性条文》(水利工程部门)举行了修订,完成了2010年版《工程建立尺度强迫性条文》(水利工程部门)(以下简称《强迫性条文》)。经水利部检察,现予同意,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。原2004年版《工程建立尺度强迫性条文》(水利工程部门)同时废止。
本《强迫性条文》的内容,是现行工程建立国度尺度和行业尺度中间接触及人民生命财富平安、人身康健、情况珍爱和大众长处等方面的条文,同时统筹了进步经济效益、情况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。参加本《强迫性条文》的一切条文都必需严酷实行。
往后新同意公布的工程建立尺度,凡有强迫性条文的,均在文本中以黑体字标记,并适时编入《工程建立尺度强迫性条文》。
本《强迫性条文》由水利部卖力详细治理、注释和刊行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立部
二〇逐一年五月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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